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57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1199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青州市人,现住山东省青州市**镇**村**号。2017年11月2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银行卡中的现金不是其所有的情况下,采取持身份证补办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中信银行卡中10000元取出,据为已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曹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同时适用本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俊
2020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寿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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