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王某某,曾用名王世茂,男,汉族,1995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群众,公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95********,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因信用卡诈骗嫌疑,2019年10月8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9年10月11日被广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借用被害人李某某的62179945500********邮政储蓄银行卡使用,王某某将自己实名注册的“byq197323”微信支付账户注销后,将该微信账户更换为李某某的实名身份,然后绑定李某某的银行卡。2018年11月2日至2019年4月25日期间,王某某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操作“byq197323”微信支付密码以转账、向他人付款等方式从李某某的邮政储蓄银行卡秘密支取花费共计88294.76元。案发后,王某某家属积极退赔李某某8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秘密窃取他人银行卡内的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志光
检察官助理:徐瑞玲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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