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5199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青岛市莱西市**街道**花园小区**号楼**单元***户。2013年5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6年6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莱西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同年11月6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自2020年2月15日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2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已判刑)合伙到平度市**街道**村**号楼**单元***户纪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银手镯一对、黄金项链一条,共价值人民币1880元,及人民币2800元。
2.2019年2月11日1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合伙到平度市**街道办事处**山庄**号楼*单元***户焦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2080元,及人民币9000元。
3.2019年2月11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合伙到平度市**街道**小区**号楼**单元***户王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人民币4900余元。
4.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合伙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宋某某家,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苹果6手机一部、金戒指一枚,共价值人民币2872元,及项链、耳钉一宗,人民币200余元。
5.2019年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李某甲合伙来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州市文昌路**小区**号楼**单元**室马某某租房处,采取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VIVO手机一部,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纪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他人合伙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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