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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5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区**花园小区**号楼**单元**。1992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4年3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2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1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被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3月21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度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3月4日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2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8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来到平度市**街道**号楼**单元301户,以技术开锁的方式入室,盗窃人民币200余元、黄金手链一条、黄金戒指一枚、黄金吊坠一个、白金钻戒一枚、银手镯一个、华为手机一部、硬盒中华牌香烟二条、软盒中华牌香烟二条、双喜牌香烟一条、手表一块。经鉴定,被盗手表、手链、硬盒中华牌香烟、软盒中华牌香烟、手机共价值人民币7243元;被盗黄金挂坠、黄金戒指、银手镯因纯度不详,被盗钻戒因品质不详,被盗双喜牌香烟因无实物、型号不详,物价部门无法做出价格认定。

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开锁工具一套;2.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图侦工作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曲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宁

2020年3月19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平度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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