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4月5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携带工具来到**镇中心街宜家园超市,以撬开卷帘门的方式进入**镇中心街宜家园超市内盗走云烟(紫)10条、天下秀(金)15条,现金400元。
2.2019年4月10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砸开玻璃的方式进入**镇富兴大道41号佳惠超市内盗走各类香烟32条,其中4条中华(硬)、6条玉溪(硬)、5条黄鹤楼(硬金砂龙烟)、5条娇子(蓝时代)、8条天下秀(金)、 4条云烟(紫)。
3.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某通过撬开玻璃门锁的方式进入**镇江西南街慧美超市内盗走香烟17条、其中4条中华(硬)、13盒玉溪(硬)。
经鉴定,72条香烟价值为9831元。
王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通讯记录等书证;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某某、黄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刘某某、鹿某某、李某甲、李某乙、黄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 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系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王某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向东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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