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松检刑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181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区**委**组副**号。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2日,在哈尔滨市松北区**路**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郝某某家中,被告人王某某趁郝某某外出之机,将其 “苹果”牌MacBook pro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5,925.00元)一部盗走。赃物销赃后所得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已与被害人郝某某达成和解,取得其谅解。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哈尔滨市松北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哈尔滨市公安局松北分局出具的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书证;
2. 证人邹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郝某某等人的陈述;
4.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松北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鉴定意
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苏军
2020年12月4日
附:
1. 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哈尔滨市松北区;
2. 案件材料和证据2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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