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林检一部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5211992********,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现住林州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务工,非中共党员,非公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林州市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现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林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9月16日晚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林州市**街**饭店,盗窃李某某 OPPOR11手机一部。经林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手机价格为1359元;
2、2018年9月1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林州市**区****宾馆前台,盗窃前台抽履内现金1100余元。
3、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林州市**区****宾馆前台,盗窃前台抽履内现金560元。
2018年9月18日,公安机关将王某某抓获,并扣押被盗OPPOR11手机。2018年9月27日,将该手机发还被害人李某某。2020年8月14日,被害人李某某出具谅解书,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某父亲分别与申某某(案发时****宾馆经营者)、郝某某(案发时****宾馆经营者)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结合该案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林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华
2020年8月25日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