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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7241999********,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福泉市**镇街道**路**号。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9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滨江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1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路**网咖内,趁被害人朱某某熟睡之际,扒窃朱某某放于网桌上的苹果8plus手机1部,价值 2268元。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霞

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卷宗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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