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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二部刑诉〔2020〕Z5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县汪岗镇某某13组某某,现在珠海无固定住所。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窜至珠海市香洲区拱北口岸地下广场大堂附近,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澳门特产店(某某商铺)无人值守,只是用蓬布围起来。被告人王某某便从围蔽的篷布下方钻进商铺内,盗走收银柜抽屉内的人民币3100元,之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17时许,公安人员在珠海市南屏街口红绿灯旁的天桥下将被告人王某某抓获归案。之后,公安人员在被告人王某某的暂住处珠海金湾区**路旁一烂尾楼二楼搜出赃款人民币3000元,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的陈述;3、书证;4、勘验检查笔录、方位图、照片;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石丽仙

(院印)

2020年6月18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两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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