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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0 comments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一部刑诉〔2020〕195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1195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扶沟县****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3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到合肥市庐阳区**小区**栋**室门面店“**”卖废品时,将该店老板被害人李某某放置黑色苹果11proMAXS手机(256G,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673元)的一个泡沫盒撞翻在地,遂心生贪念,趁人不备,将该手机盗走、逃离现场,后将赃物手机藏匿于其位于合肥市瑶海区**小区**栋**室的家中床垫下。

被害人李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后立即报案。2020年6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同时民警从其家中搜查到赃物手机,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单、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户籍信息材料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667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余燕玲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补充材料四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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