沐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沐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住沐川县**镇**村**组**号,农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月日被沐川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年月日被我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沐川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月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元的价格购买了董某某位于沐川县黄丹镇加禾村组偏岩子(小地名)的巨按林木,同年月日,办理了蓄积为立方米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同年月,王某某雇请徐某某采伐了其购买的该处巨桉树,请何某某运输并联系买主代为出售至五通桥石鳞镇。经勘验鉴定,偏岩子被采伐林木数量135 株,蓄积23.7立方米。王某某滥伐林木蓄积为18.7立方米。
被告人王某某自动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沐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燕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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