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滥伐林木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8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住三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三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三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王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砍工擅自砍伐三台县**镇**村**组农户李某某自留山树木121株、刘某甲自留山树木111株、刘某乙自留山树木43株,共计275株。2020年4月9日,经三台县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中心专业技术人员鉴定,被砍伐林木立木蓄积为29.9563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6.其他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玲 

2020年6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