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公开版)_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濂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021978********,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濂溪区**路**号**栋**号,现居住地九江市濂溪区**栋**室,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2020年5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九江市柴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地域管辖的规定,九江市柴桑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8月4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苑小区门口附近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倪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4克。

2.2019年11月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停放在九江市濂溪区**苑小区门口附近的倪某某的轿车上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购毒人员倪某某贩卖毒品冰毒约0.8克。

2020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九江市濂溪区**苑小区门口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交易转账记录图片等书证;2.证人倪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冰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爱华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九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4.《量刑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