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普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7月04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广东省普宁市流沙东街道新坛村“龙兴公寓”704号客房(套房),利用与被害人李某某同住“龙兴公寓”704号客房之便,乘被害人李某某出差之机,进被害人李某某所在住房间,盗走被害人李某某一部“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破案经过、现场监控截图、现场照片、估价鉴定结论书;2、被害人李某某陈述及辩认笔录;3、证人刘银银的证言;4、被告人王某冰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检察官:邓晓纯
检察官助理:杨晋旋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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