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东南检刑诉〔2019〕3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6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乡**村**组,因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2019年1月15日被台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台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2月21日被台江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贵州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19年4月19日移送台江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台江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6月20日,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将案件退回台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台江县公安局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从河南**找活干,1月4日早晨到达凯里后,王某某在天一商场顺合超市购买了水果刀、梨、雨伞等物品,于当日11时许从凯里**站乘坐凯里至施洞的班车到达**县**镇**村五组附近下车。王某某下车后发现附近公路旁有一养殖场,便翻窗进入被害人张某甲养殖场屋内休息。14时许,张某甲到养殖场查看时发现躺在床上休息的王某某,于是上前质问,王某某便持剪刀朝张某甲胸腹部捅刺,随后双方扭打倒地,王某某又用剪刀朝张某甲背部反复捅刺,直至张某甲躺在地上不再动弹后才停止。王某某作案后逃离现场,并于当日在凯里南站乘坐G1514次高铁逃回河南老家。经台江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甲尸体进行检验鉴定,被害人张某甲系被他人用剪刀类锐器刺破心脏导致心包填塞死亡。
2.2018年8月13日9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河南省固始县**乡**路**路的被害人张某乙,在张某乙向其问路时,王某某掐住张某乙的脖子致其昏迷。随后,王某某将已经昏迷的被害人张某乙拖至公路旁边,将张某乙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车、OPPOA33手机一部、米白色双肩包一个抢走。经固始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张某乙被抢的雅迪牌电动车、OPPOA33手机、米白色双肩包价值共计人民币2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剪刀、衣物;2.书证:户籍信息、疾病诊断证明;3.证人张某丙、张某丁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监控视频,购票信息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他人生命安全,持剪刀反复捅刺被害人张某甲致其死亡,作案手段残忍,情节恶劣;为了谋取他人财物,采用暴力手段致被害人张某乙昏迷后抢走其私人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俊保、张能斌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王伟现羁押于台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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