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刑诉〔2020〕2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武都区**镇***行政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武都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陇南市武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利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并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与朋友田某某、孙某某、张某某在武都区城关镇兰天广场钻石酒吧喝酒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及崔某某发生争吵,期间,王某某将桌上啤酒瓶等物推翻在地,刘某某遂朝王某某面部扇了两巴掌,头部砸了一啤酒瓶,之后王某某叫来田某某、孙某某、张某某与刘某某等人再次发生打架,在打架过程中王某某持烟灰缸朝刘某某头部、面部乱砸,致刘某某头部及面部受伤。当日刘某某就诊于陇南市第一人民医院,后经诊断:刘某某局灶性大脑挫裂伤(顶叶)、颅骨凹陷性骨折,唇损伤、头皮裂伤。经甘肃陇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本次外伤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力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