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81********,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镇**艾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科某中旗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5日被行政拘留5日;于2018年12月4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2月18日被科某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某某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3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受害人龙某某在好腰苏木镇新艾里王某某家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某用膝盖顶了一下龙某某的头部,随后从地上捡起木方殴打龙某某右侧胯骨致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龙某某髂骨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棍;2.书证:受案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伤情照片、户籍信息;3.证人证言;4.被害人龙某某陈述材料;5.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材料;6.法医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赵玉华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科某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换押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