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7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5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乡**村**号,现住高碑店市**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8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5日22时许,在高碑店市亿博豪轩小区内,被告人王某某因车位锁被损坏等问题与物业工作人员杨某某发生口角,后王某某欲用刀型把锁殴打杨某某,杨某某在与王某某抢夺刀型把锁的过程中被王某某甩倒在地,致杨某某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赔偿谅解协议书;监控视频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军
检察官助理:魏丽颖
2020年7月3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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