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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关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王某(小名小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关岭自治县),现住贵州省**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6日被关岭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关岭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阙某丙因债务问题发生纠纷。同月14日13时许,王某从其家中携带一把菜刀并在途中捡到一把斧头后来到关岭自治县**镇****路口处找到阙某丙,趁阙某丙不备,先使用斧头殴打阙某丙后脑部致其晕倒在地,随后使用菜刀将阙某丙双脚砍伤。经关岭自治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阙某丙左踝部损伤属重伤二级、右踝部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王某外逃,于2020年5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户口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到案经过、网上查询比对与户籍情况说明、病历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王某甲、阙某甲、刘某某、陈某乙、陈某丙、阙某乙、陈某丁、王某乙、陈某戊、何某某、罗某某、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阙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处、轻伤一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具有一定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二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阳利                                               检察官助理 邢志娴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现羁押于关岭自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补充散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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