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1204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现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号**室。2019年12月1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2020年1月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酒泉路**餐厅后厨因琐事与同事赵某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殴打赵某某致其手部受伤。经医院诊断,被害人赵某某左手掌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赵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病历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叶立群
书 记 员:范 丹
2020年5月20日
附: 1. 案卷3宗;起诉书8份。
2. 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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