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性,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30196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号捕前住原籍。1991年7月9日犯爆炸罪,被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19日被涿州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4月23日经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日被涿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镇**村因琐事与王某乙发生冲突,后王某甲用菜刀将王某乙头部砍伤。经涿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院印)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涿州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