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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一部刑诉〔2021〕15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23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务工,户籍地吉林省**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因与苏某某的情感纠纷,欲教训苏某某,遂于2020年10月23日凌晨携带水果刀至苏某某工作地浙江某学院东门处,先骑电动车将被害人苏某某撞倒,又持水果刀将被害人苏某某刺伤。后被告人王某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前往医院陪同抢救,在医院接受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经鉴定,苏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物证:电动车,衣服,刀等;

2、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接警单,照片,证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资料等;

3、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王某乙、吴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情况说明;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6、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7、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检查笔录,刑事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关键内容文字说明、光盘,电子证物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玲芳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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