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一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94********,汉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6月1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四川淳明律师事务所,陈莉。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武某某**街**号**酒吧,因太平情感纠纷与被害人李某某发生冲突,双方打斗过程中,王某某持酒瓶击打李某某头部,并将李某某右耳咬伤。经鉴定,李某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3年至5年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晴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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