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6月23日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082319630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原众达盛装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临时工,住山东省**市**区**村**巷**号,同户籍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铁路公安局济南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在中国铁路济南局集团有限公司兖州北站货场内,与被害人范某某发生口角冲突,被告人王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范某某面部打伤,并将被害人范某某摔倒在地后,用其膝盖压住被害人范某某左胸部,上述行为造成被害人范某某左眼眼睑裂伤伴泪小管断裂、左侧鼻骨骨折、左侧2-6前肋(5处)外伤性肋骨骨折。经济南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鉴定,被害人范某某左眼眼睑裂伤、左侧鼻骨骨折构成轻微伤,外伤性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当日19时许,济南铁路公安处兖州站货场派出所电话传唤被告人王某某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济宁医学院附属医院兖州院区病历;2.鉴定意见:济南铁路公安处刑事技术处鉴定书;3.证人证言:证人杜某某证言等;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范某某陈述;5.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王某某供述;6.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官 李颖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 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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