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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121976********,天津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址:天津市津南区**镇**小区**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在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南付营路世纪华冠超市门口因挪车问题与叶某某等人发生口角并厮打。其间,被告人王某某持啤酒瓶将叶某某头面部扎伤。经法医鉴定,叶某某面部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头皮瘢痕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经被害人报警,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后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万元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遇事不冷静、不计后果,故意殴打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及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卜丰波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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