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4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7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路**段**号平房**号,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3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15日因病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怀疑其妻子与被害人余某某关系暧昧,王某某短信、电话多次约见余某某未果。2020年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南二环西段与高新四路十字西南角停车场附近守候余某某。17时34分许,被害人余某某从秦华天然气公司下班自西向东行走至停车场拐角处时,被守候已久的王某某遇到,王某某在确认余某某身份后,从上衣口袋掏出一枚铁质手奎,在余某某头部、面部等位置击打数下,将余某某打倒在地后王某某逃离现场。2020年3月6日,经莲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余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到轻伤二级。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到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劳动南路派出所投案自首。 2020年4月25日,被害人余某某与被告人王某某达成和解协议,王某某一次性支付余某某七万元整作为补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记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诊断证明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检察官助理:刘利鸿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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