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耿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71962********,拉祜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耿马自治县耿马镇**居民委员会居民**组,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其患有严重疾病于2019年9月17日被耿马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当日释放;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耿马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铁某某和被害人李某甲系夫妻关系。2019年9月13日10时许,铁某某来到耿马县耿马镇**村民委员会**组李某乙家寻找李某甲。因想让李某甲与其一同回家,铁某某便将正在沙发上睡觉的李某甲拉起来,李某甲不愿,便和铁某某发生拉扯,在拉扯过程中铁某某将李某甲拉倒在地上,李某甲右肘触碰在地上时致其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右尺骨茎突骨折、分离。经鉴定,李某甲此次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取得被害人李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及书证:正侧面照片、户口证明,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见证人身份证明,撤案申请;

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

3.被告人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告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现场照片、现场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耿马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艳珠

2020年10月15

附件:

1.被告人铁某某联系方式:159 2547 ****。

2.公安卷2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举证、质证提纲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