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30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大姚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西盟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西盟县)**乡**村**二组**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乡**村*队。因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4月29日被西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9年4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第二次退回西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4日重报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7日中午,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与妻子娜某甲发生争吵,在追打娜某甲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岩某甲(二人系邻居)制止,随后娜某甲离家躲避。当日21时许,因娜某甲未归家,王某某便到岩某甲家找岩某甲理论,后被其他邻居劝回家。2018年3月8日凌晨1时许,王某某因对岩某甲怀恨在心,便从自家伙房内拿着用塑料瓶装的两瓶汽油来到岩某甲家门前,先用脚踢岩某甲家大门,然后打开一瓶汽油从岩某甲家主卧室门缝倒进房间内,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汽油,接着王某某又打开一瓶汽油走到岩某甲家卧室窗外,砸坏卧室窗子往房间内泼洒汽油,汽油泼洒至被害人娜某乙身上,导致娜某乙被烧伤,房内家具、电器等物品烧毁,王某某在放火的过程中自己也被烧伤。岩某甲家着火后,被害人岩某乙和其他村民前来救火,在救火过程中岩某乙头部被王某某用砖头砸伤。2时30分许,岩某甲报案至西盟县公安局。经鉴定,从王某某伙房内、岩某甲家卧室门口的可疑液体均含有汽油成分;此次火灾损失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0129元;娜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岩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19年1月30日,西盟县公安局委托普洱市第二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王某某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患有混合型焦虑和抑郁障碍,急性酒精中毒,作案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4月9日,被害人娜某乙提出重新对王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的申请,西盟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7日委托云南鼎丰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精神状况及责任能力进行重新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患躯体形式障碍,作案时处于普通醉酒状态,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019年7月17日,王某某、娜某甲提出对精神病重新鉴定的申请,2019年7月31日西盟县公安局委托云南省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某的精神状况及其刑事责任能力进行司法精神病鉴定;经鉴定,王某某曾患躯体形式障碍,作案时处于单纯性醉酒状态,目前处于精神疾病缓解期,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8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前科查询说明、扣押清单、搜查证、搜查笔录、发还清单、病例资料、西盟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情况说明、西盟县气象局出具的气象证明、证明、烧毁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娜某丙、唐某某、岩某丙、娜某丁、娜某戊、娜某甲、李某某、钟某某、小某某、岩某丁、岩某戊、娜某己、娜某庚的证言,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娜某甲、岩某甲、岩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检验报告、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书、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0张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泄愤报复,故意放火焚烧他人房屋,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坦白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勤芳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云南省普洱市西盟县**乡**村**队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520页,光盘10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扣押物品暂存于西盟县公安局;
5.被害人娜某乙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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