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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城检刑诉〔2020〕33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2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城县,住柳城县**镇**街**路**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经柳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8日被柳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某在明知梁某某转移违法资金的情况下依然提供自己的邮政银行卡(尾号2414)、农业银行卡(尾号7178)、交通银行卡(尾号1072)给梁某某使用,帮助梁某某转移违法犯罪所得3727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立案文书,归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萧栩

                                 检察官助理:莫晓丽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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