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92********,汉族,小学,现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因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依法执行监视居住。于2020年9月3日被我院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
经依法审查查明:
王某某与李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9年12月24日二人办理离婚手续,后李某某到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司务工并在厂区宿舍居住。2020年4月10日18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面包车(车牌照:冀****)到**公司门前找李某某打算让李某某回心转意继续一起生活,李某某不同意,王某某便将李某某拽上车向李某某索要结婚的5万元彩礼和项链,因惧怕王某某伤害自己,李某某便假意答应偿还彩礼,让王某某送自己回母亲家去取钱。王某某便驾车带李某某离开**公司,但是在途径**园时,王某某驾车拐进了附近工地,并威胁李某某如果不返还彩礼钱便要强奸李某某,李某某强行打开车门逃脱,王某某追赶上李某某将李某某拽上车,在中间一排座位上,强行脱去李某某的裤子内衣,不顾李某某挣扎呼喊,将李某某强奸。事后王某某令李某某就返还彩礼一事立下字据,后将李某某送回了**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DNA鉴定意见书、扣押决定书、辨认现场照片、离婚协议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李某某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李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玲蕊
2020年9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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