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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上犹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51966********,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位于上犹县**镇**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上犹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27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王某某,于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通过微信网友“邓嘉怡”提供的用于六合彩赌博的投注软件“703彩票”App及登录账号、密码接受他人投注,双方言明王某某从每期投注中按投注额和获利情况从中赚取差价抽头渔利,之后王某某通过其微信号为gd8546483的微信账户先后接受郑某某、田某等人赌博投注,接受他人的六合彩赌博投注额共计284059元。

2019年8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被上犹县公安局办案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投注额累计28405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平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居住于上犹县**镇**路***号,联系电话:133********;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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