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20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51977********,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栋**房。因开设赌场罪嫌疑,于2018年7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9月4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至案发,赵某某(已判决)在位于本市福田区**坊**栋**房收集六合彩投注,并交给上家被告人王某某,期间累计投注额约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按照事先的约定从每期的赌资中抽取百分之三的好处费给赵某某。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某地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机1部、“六和彩”投注单、“码报”;2.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说明,随按移交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说明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清单;3. 证人证言:证人胡某、赵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酌情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十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婷婷
(院印)
2018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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