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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王某某1988年****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虹口区******,暂住本市虹口区**********2009年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3月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同3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至本市虹口区**路**弄**里小区门口取快递后返回,因其未佩戴口罩不符合社区疫情防控规定被小区保安见某某阻拦,后其取得口罩后仍拒绝佩戴并与见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王某某推搡见某某并拳击其头面部,致其受伤。在等待民警到场处理期间,王某某又无故拳击保安张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见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口腔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张某某因外力作用致右眼眶内侧壁及下壁骨折、右眼部挫伤,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微伤。

2020年3月2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暂住地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见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拒绝配合执行社区疫情防控规定并推搡、殴打见某某致其受伤的事实。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王某某无故拳击张某某头面部致其受伤的事实。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被害人见某某、张某某,致二人受伤的过程。

4.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两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5.证人徐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江湾派出所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过程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到案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调取的《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前科情况。

7.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陈卫民

     2020年5月7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其他需要附注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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