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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案)_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冀定检一部刑诉〔2020〕17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821987********,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定州市******号,居住地河北省定州市**村,农民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2020年5月15日被定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定州市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5日批准,于次日被定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定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15日已委托侦查机关(联系不到被害人)告知被害人或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1、2014年12月11日下午,定州市泉邱二村孟某某(已判刑)纠集司某某(已判刑),司某某又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已判刑)等人来到定州市泉邱二村将石某某家,将其轿车和房屋门窗玻璃砸坏,将石某某的妻子苏某某打伤。经鉴定,石某某家被损毁的轿车及门窗玻璃价值为2531元,苏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2、2015年8月24日晚,孟某某雇佣司某某,司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甲、李某某(已判刑)等人、被告人王某某又纠集高某某(已判刑)等几十名社会人员聚集到定州市泉邱二村,王某某等人领取事先购买的铁锨柄,来到孟某甲家门口,强行撞开大门,闯入孟某甲家院内进行打砸,后被告人王某某纠集的人等向孟某甲家中投掷砖块,致使孟某甲家门窗及停放在院内的大众迈腾轿车受损。经鉴定,孟某甲家被损毁的门窗及轿车价值13134元。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5年8月17日晚孟某某以本村村民孟某甲未上交土地承包费为由雇佣司某某,受司某某纠集,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司某某、王某某、魏某某(已判刑),鹿某某(已判刑),刘某某(已判刑)六名社会闲散人员,到村北孟某甲家承包地内,将地内种植的法桐、栾树等树苗砍毁。致使是苗木失去经济价值,经鉴定,损毁的苗木价值为30050元。

被告人王某某于2020年5月15日到定州市公安局投案,自愿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且在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棍棒等物证;2、价格认定结论、报警案件登记表等书证;3、证人司某某、王某某、高某某、黄某某、石某甲等的证言;4、被害人石某某、孟某某等的陈述;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发泄情绪,逞强耍横,伙同他人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恶劣;伙同他人故意损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系共同犯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和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

检察官助理:荆延青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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