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821984********,汉族,小学文化,住榆树市********组。因涉嫌妨害公务,于2019年11月30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2月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驾车与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榆树市城郊街蓝天美地小区门口发生碰撞,并将李某甲殴打,城郊派出所民警李某乙、杨某某、李某丙、王某乙、协警岳某某出警时被单某某、李某丁、张某某等人无故阻拦,王某甲在被带离现场过程中将民警王某乙、协警岳某某殴打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岳某某系右眼挫伤。系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丁、李某甲、王某丙等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岳某某、王某乙、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晓梅

检察官助理:赵越

2020年4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榆树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