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大安市,现住大安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3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8日下午17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赵某某驾车前往大安市**道口附近烧纸,因其车辆占道并有烧纸行为,大安市联合派出所辅警程某某、沈某某制止王某某烧纸,并对其劝返,王某某态度恶劣,不予配合两名辅警工作欲强行离开现场,当时程某某站在车辆前侧,王某某驾车往前顶了一下程某某,随后向左打舵驾车准备离开时将站在车右前方的程某某撞倒。经医院诊断:程某某左膝关节外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赵某某、沈某某、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林 柠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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