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遵检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遵化市**镇**村。2020年3月29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遵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3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21时许,遵化市公安局文化路派出所民警吴某某接到马某某报警称在遵化市人民公园附近被人殴打,吴某某带领派出所辅警李某甲、文职李某乙出警,吴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后,被告人王某某拒不配合民警工作,并对吴某某、李某甲进行辱骂、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遵化市二院门诊病历、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出警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遵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建奎
检察官助理 高玉洁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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