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妨害公务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二部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本科文化,群众,独资经营**公司,户籍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现住地天津市西青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4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9日7时40分许,公安红桥分局丁字沽派出所民警曹某某及辅警杨某某在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东大楼楼群内的红桥区第十幼儿园附近着警服执行安保任务,被告人王某某驾驶牌照号为津F****9的黑色华晨宝马牌轿车,闯入幼儿园门前安保区,并用车顶蹭示意停车的曹某某,在曹某某、杨某某对王某某进行制止的过程中,王某某推搡、辱骂曹某某,后经劝阻离开。2020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

经天津市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鉴定人曹某某左手食中指未达到轻微伤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伤情照片等。

2、医院诊断证明、现场检测报告等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李某某、陆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

7、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8、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用车顶蹭、推搡、辱骂方式,阻碍民警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洪杰

检察官助理:马  昂

2021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补充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