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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合同诈骗案)_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思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27011987********,彝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捕前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新城**幢**单元**室。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取保候审;因其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于2020年5月19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普洱市思茅区看守所。

本案由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李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将本案报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10月10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本院办理。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9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4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虚构车辆信息先后与付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等35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以收取购车款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经云南**会计师事务所鉴定:王某某涉嫌合同诈骗资金人民币4,390,900.00元,实际收到人民币3,633,500.00元,已退还被害人人民币1,271,620.00元,欠款人民币2,361,880.00元。

2.2020年3月26日,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向吴某某租赁的一辆车牌为云J1****白色丰田RAV4小型客车,与肖某某签订《购车协议》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肖某某。经普洱市思茅区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白色丰田RAV4小型客车(云J1****)价值人民币74000元。

3.2018年3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以卖车名义骗取岩某某人民币94000元购车款,于2019年9月10日已退回人民币20000元购车款,还欠人民币74000元购车款未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十张;2.书证:受案登记表,被告人王某某正、侧面照,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证明,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车辆买卖协议,购车协议,个人二手车车辆转入协议,收条,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借款服务合同专用条款,汽车租赁合同,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被告人王某某两张思茅区农村商业银行卡的开户信息及开户至今的交易明细,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供述的与“小江城”联系过的手机电子物证勘验的情况说明,关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上记载的陈某某(公民身份证号5327011973********)的情况说明,被告人王某某在思茅区人民法院相关民事诉讼及判决情况,鉴定聘请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委托书,协查函,情况说明,通话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材料清单;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李某甲、王某甲、自某甲、叶某甲、张某甲、王某乙、李某乙、陈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车某某、杨某某、车某甲、杨某甲、杨某乙、范某某、雷某某、李某丙、刀某某、者某某、付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张某乙、召混某某、徐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张某乙、李某己、王某丙、蔡某某、李某庚、唐某某、何某某、陈某丙、魏某某、龚某某、周某某、肖某某、张某乙、李某辛、何某某滕某某、张某丙、岩某甲、岩某乙、岩某某、岩某丙、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云南**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补正说明、鉴定意见通知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碟及制作说明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虚构车辆信息与他人签订《车辆买卖协议》骗取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佳意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思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 光盘三碟。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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