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现住地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2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6日21时58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城阳区仙山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女姑山桥底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其血样进行检验,乙醇含量为192.9mg/100ml。经电话通知,王某某主动到案,对酒后驾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栋松
检察官助理吕萍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青岛市城阳区**村小区**号楼**单元***户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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