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诉刑诉〔2017〕524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03198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巷**号**号楼**层**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4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7号白色雷克萨斯小轿车,沿本市环城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朱雀含光隧道东出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醇含量为108.71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指认照片;
4.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5.行政处罚告知笔录;
6.被告人十指指纹信息;
7.被告人交通违法经过自述;
8.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
9.工作记录;
10.常驻人口信息查询、户籍证明;
11.血醇检测报告;
1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雪
2017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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