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闽H*****号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平市建阳区北门沿民主北路往水南方向行驶,途经民主北路与人民路交汇路口时遇交警设卡检查,王某某为躲避检查逆行逃离,后与被害人颜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在民主北路盐仓巷附近发生相撞,造成颜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交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王某某带到交警岗亭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3mg/100ml。王某某被交警带至南平市建阳区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王某某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2.1mg/100ml。经南平市建阳区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后,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颜某某人民币400元,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单、到案经过、发立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吹气照片、血样提取表、抽取血样照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颜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笔录:南平市建阳区公安交警大队制作的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制作说明、路面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雷建军
检察官助理:江浩
2020年5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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