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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一部刑诉〔2020〕140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南安市,住址南安市**镇**路**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9日被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至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南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时52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从南安市**镇**娱乐会所出发,往**镇**夜总会方向行驶,至**镇**路路段,被设卡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王某某的测试结果为225mg/100ml。同日1时56分,民警将被告人王某某送至南安市成功医院,由护士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日,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6.78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材料、归案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酒精呼气测试单及呼气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车辆合格证和购车收据、车架号和发动机号照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文安

检察官助理陈一峰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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