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镇**村**社,无前科。2020年10月1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2时30分许,王某某驾驶甘J*****号“宗申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国道310线(原福兰线)由东向西行驶,行至1704KM+900M处时,与相向行驶的原某某驾驶的甘A*****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刮撞,后又与相向行驶的陈某某驾驶的甘J*****号“翼虎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三车受损,造成一起道理交通事故。经鉴定,王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30.03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经陇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起交通事故认定,王某某承担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原某某、陈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害人原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
2.侦查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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