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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公检二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公某某,住公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公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家晚餐时饮酒。21时许,其驾驶鄂A****S小型轿车从家出发,行驶至**镇**社区**站旁“村村通”公路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他打电话让朋友阳某某来现场,并让阳某某谎称是自己开的车,王某某则躲在远处观察。民警要求车主到现场后,对王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遂带至**镇卫生院抽血备检。2020年1月1日,阳某某交代了王某某让他说谎的经过,事后,王某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经鉴定,送检的王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2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号牌鄂A****S小轿车、提取的血样等物证(照片);2.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3.证人阳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公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礼兵

2020年4月6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6057****。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补充材料1页。

3.《量刑建议》、《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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