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19〕139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镇**村**路**号,现住户籍地。2019年3月22日,因寻衅滋事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桥西区**路与南三环北行200米处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环城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39.5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笔录,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告知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司法鉴定意见书,查获及抽血视频,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其他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云英
2019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全部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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