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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故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11261978********,汉族,初中文化,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乡**村。现住户籍地。2019年7月16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孝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17日被故城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故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了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冀T*****号小型汽车沿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顺达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迎瑞红绿灯附近时,被执勤交警发现违反禁止标线行驶,交警进行拦截核实,王某某发现自己要被拦截时突然闯红灯加速驶离,交警紧随其后,经在警报器多次喊话“冀T*****前方靠右停车”驾驶员仍然加速逃避检查,交警在顺达路迎瑞广场路北侧将王某某驾驶的冀T*****逼停,执勤交警用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仪对王某某进行检测其含量为276mg/100ml,然后将王某某带至故城县妇幼医院进行血样采集,王某某的血液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198.7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4. 视听资料:视频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故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平

2020年 12月1 7 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公安侦查卷壹册、检察起诉卷壹册。

2视频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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