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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检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81962********,汉族,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号,住本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安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19时10分,巡警大队与交警大队民警在安平县北外环与经一路交叉口联合查处酒驾醉驾时,王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白色豪爵125型二轮无牌摩托车被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王某某的检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5.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旭

2020年8月20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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