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刑诉〔2019〕598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 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5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会昌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8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申请回避及委托辩护人、有申请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讯问了被告人王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日零时多,被告人王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金平区**路出发,沿金平区**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图、现场检查记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情况说明、户籍材料、鉴定意见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笔录及照片辨认材料等;
2、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视频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家贵
2019年8月23日
附: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2册,补充材料1页;
3、光碟1张;
4、量刑建议书;
5、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