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156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29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2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0时45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云******众泰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的交叉口东口路段时,与唐运超驾驶的轿车相撞,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已赔偿对方损失。经鉴定,被告人王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76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已经赔偿他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到案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程云

检察官助理:张煜炜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