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1〕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8********,汉族,群众,山东省郯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郯城县庙**镇**庄**村**组**号。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06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临沂市罗庄区中店子村路段时,与杜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王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抽取王某某静脉血,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8.4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被告人王某某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车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负事故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珊珊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19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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